| 定日县商务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美容美发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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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0 12:11 文章来源:定日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定日县商务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美容美发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促进美容美发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决定对全县范围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备案登记,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务必要做好乡镇所在地及有关乡镇美容美发经营业主的备案登记宣传工作。
二、各乡镇的美容美发经营业主由各乡镇派专人将相关业主的资料收齐后集中统一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
三、本辖区的美容美发经营者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本次的备案登记分工及时予以变更。
四、在收集资料或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咨询业务的,可直接与美容美发协会日喀则分会联系。电话:8830799。
附件:《定日县商务局关于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的通告》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十月二十日
定日县商务局关于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的通告
为促进美容美发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决定对全县范围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备案登记,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机构:
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协会日喀则分会是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成立,并在地区民政局进行登记的合法社团组织,是日喀则地区法定的美容美发备案登记机构。
二、备案登记对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凡在定日县经营的都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三、申请备案登记所需资料:
申请备案登记须提供以下法律文件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房租合同复印件、2-3样产品的四证(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另外须准备美容美发经营业主法人代表的近照免冠照片两张。
四、备案登记受理时间:
各乡镇所在地的经营业主在2007年11月9日以前完成收集工作,乡镇务必于收集完成之日将相关资料派专人送往我局。
五、注意事项:
各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在补办,后果自负。
办理备案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如在办理备案登记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向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请直接联系定日县商务局。电话:826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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